只改动首尾汉字,注册商标就不会侵权?国知局裁定给出答案

发布时间:2026/7/2 11:44:29
只改动首尾汉字,注册商标就不会侵权?国知局裁定给出答案 不少商家注册商标时都存在侥幸心理觉得在别人原有商标前后各加一个字就能避开近似问题顺利下证。但调味品行业这起商标异议案件直接打破这种想法国知局完整公布审理逻辑把近似商标判定标准讲得明明白白。案例“味福”商标利用异议维护知识产权武汉味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在先注册了“味福WEIFU及图”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691136号。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胡椒粉;花椒粉;生姜末;酱油;五香粉;鱼味粉”等。山东千滋百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随后也提交了“福味福”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号为第52245639号。该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商品“咖啡;茶;糖;蜂蜜;面包;饺子;方便面;冰淇淋;酱油;调味品”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8期《商标公告》上。武汉味福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向国知局提出近似商标异议。国知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国知局审查意见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酱油;调味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味福”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的第691136号“味福WEIFU及图”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知局决定:第52245639号“福味福”商标在“酱油;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这起味福商标异议案件给所有做调味品、食品行业的商家提了醒。判断商标近似不看有没有额外加字核心要看是否完整包含他人在先品牌核心名称且经营同类产品。如果发现他人申请近似商标企业可以及时走商标异议程序保护自身品牌避免多年经营积攒的商誉被混淆蹭用。注册商标切忌投机取巧原创独特标识才能从根源规避驳回、异议风险。